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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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基準之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移送行政執行:
(一)受處罰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憑證。
(二)受處罰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業
      、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罰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無
      執行實益。
(四)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後仍不繳納,因移
      送行政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