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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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前點免移送行政執行之罰鍰數額,勞保局應於年度終了前,編製彙
    總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部備查。
    前項彙總表應由勞保局相關組室主管審核並經稽核單位查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