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管理參考指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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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3
    條規定,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係屬於具有危險
    性機械,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
    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
    續使用。然而依據相關統計資料,國內每年約有 10 餘起移動式起重
    機重大職災事故發生,肇災起重機原因分析顯示,過半數均未依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0 條及第 53 條等規定,每年、每月及每日定
    期實施自動檢查一次。另依近年執行勞動檢查結果,事業單位違反前
    開規定之情形為數仍多,顯見尚未能落實自動檢查。
    為強化國內移動式起重機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除實施勞動檢查外,更
    應主動提供事業單位自動檢查之相關協助及輔導,以提升事業單位對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認知,落實自主管理及強化安全意識,降低職
    業災害之發生。因此,本指引經由蒐集及彙整國內外相關法規、文獻
    及參考起重機保養手冊研擬而成,期盼能有助於提升事業單位自動檢
    查品質及技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