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自主推動有害化學品作業環境監測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8
八、本署或受委託機構認有必要時,得由受委託機構實施審查或現場勘查
    ,申請案之事業單位應配合辦理。經審查或現場勘查不符合本要點相
    關規定者,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
    不予受理,受委託機構應敘明不合格理由,連同申請資料,定期彙整
    列冊轉送本署,由本署通知申請之事業單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