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勞動檢查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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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事業單位之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措施,已實施勞工身心健康風險之
    分析、辨識或評估程序,並提出後續改善執行時程者,應檢視其執行
    內容及規劃時程之有效性及合理性,必要時仍應就違反法令規定項目
    ,予以處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