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以視訊方式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3
三、地方主管機關採視訊方式辦理調解,應指定符合下列要件之地點辦理
    :
(一)具備聲音、影像、留言及文件瀏覽或傳輸之視訊軟硬體設備等電子
      設備。
(二)足供調解會議人數使用之網路頻寬及電信服務環境。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調解會議前提供相關設備之操作資訊,使調解人或
    調解委員、勞資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以下併稱參與人員)瞭解操作
    方式,並得指派相關人員提供必要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