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以視訊方式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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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於召開視訊調解會議時,應確實執行下列
    事項:
(一)查驗出席之勞資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明之文件。
(二)告知勞資雙方當事人,經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主席同意之列席人員
      。
(三)除徵得勞資雙方當事人同意外,並經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同意後,
      始得錄音或錄影;經同意錄音或錄影者,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應
      將同意情形記載於調解紀錄。
(四)提醒勞資雙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保密規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