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百十一年青年尋職津貼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10
十、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參加
    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計酬全
    時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點規定申
    領尋職津貼。
    前二項已就業之青年,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而持有
    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原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計畫規定
    申領尋職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