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計畫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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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及分署為提升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量能及品質,得辦理以下事項
    :
(一)充實專責人力,協調就業服務相關資源,促進精神障礙者就業並協
      助排除就業障礙。
(二)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服務研習課程或研討會,強化就業服務人員服
      務知能,提升服務品質及效益。
(三)補助或委託相關單位辦理精神障礙者就業議題研究,建構精神障礙
      者就業服務相關資料,作為政策與服務規劃之參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