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雇主疑似違法或其違規行為得依法限期改善,且未達廢止招募及聘僱 許可程度之情形,主管機關為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益,外國人得以存證信函 單方終止聘僱關係,而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先行廢止該外國 人聘僱許可,再依同法第 59 條之規定,核准該外國人轉由其他雇主接續 聘僱之
主 旨:有關第 2 類外國人(以下簡稱外國人)與雇主單方終止聘僱關係之意思 表示方式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100 年 5 月 10 日本會第 1 次人權工作小組會議結論辦理。 二、按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 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已明定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態樣 。但實務上有部分案例,因雇主疑似違法,正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程 序中,尚無具體事證可據以依法廢止雇主招募及聘僱許可,或因雇主 違規行為依法得限期改善,未達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程度等情形,故 為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益,外國人得以存證信函單方終止聘僱關係,並 送達雇主,本會得依本法第 73 條第 3 款規定,先行廢止該外國人 聘僱許可,並依本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核准該外國人 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 三、有關外國人與雇主之單方終止聘僱關係,除可依現行寄送存證信函之 方式作為意思表示外,請優先採以下方式辦理: (一)如外國人與雇主親自出席或雇主委託他人出席地方政府召開之協調 會議,外國人於會中有明確表示欲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經雇主或 其受託人知悉,並有地方政府在場見證且有勞雇雙方簽名並做成紀 錄者,即可作為意思表示之證明,可免再寄發存證信函。 (二)倘協調會議中,雇主或其受託人未到場,則請地方政府將外國人單 方終止聘僱關係意思表示之會議紀錄以雙掛號信函寄達雇主,並於 函文主旨敘明「外國人已主張終止聘僱關係,特此通知」相關文字 ,以為證明。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 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 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 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 縣政府 副 本: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中國回教協會、財團法人 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 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瑞 慶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臺中分部)、駐臺 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桃園分部)、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 金會春暉啟能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 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聖家天主堂、聖保祿天主堂、財團法人 天主教會社會慈善福利基金會(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天 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財 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 牧靈中心越南外勞辦公室、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社團法人亞太國 際勞動人權促進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權 益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國際勞工關懷協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風險管理處)、中華民 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 業協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中華民國脊髓 損傷者聯合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財 團法人伊甸福利基金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運動神 經元疾病病友協會(漸凍人協會)、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 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 仲介協會、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法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