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 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期間自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至 102 年 3 月 31 日止
主 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委 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許可業務。 依 據:一、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條之三。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有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上開許可業務,其相關規定悉依就 業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單位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應繳交之審 查費,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戶繳納。(繳費方式:利用郵政劃撥 ,劃撥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 帳號:19058848。)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會職業訓練局(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 平北路 2 段 83 號 電話:(02)85902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