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7、 68、72 條,製造業外籍勞工經核准從事直接與 生產有關之工作,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 之工作種類為許可範圍之一部
全文內容:一、查製造業外籍勞工係經本會核准從事直接與生產有關之工作,又本會 所核發雇主聘僱外籍勞工之聘僱許可上所載明該外籍勞工之「工作種 類」係為許可範圍之一部,倘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 外之工作,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 第 68 條第 1 項及第 72 條規定,雇主應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 5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之招募許可 及聘僱許可。準前所述,因製造業外籍勞工之工作項目受有限制,因 此,若指派其從事專職清潔工作者,已違反本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 定,但於從事許可之工作後,協助所工作之廠房清掃,尚非法所禁止 。 二、來函所詢「於雇主公司所屬之範圍內從事清潔工作」,其工作性質、 範圍等尚非具體明確,是否違法,需視事實情況,依上開原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