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8)台勞檢二字第 160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要  旨:
釋示有關高壓氣體設備 (儲槽等) 安全距離檢查及設置許可審核疑義
全文內容:一、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即將廢止 (預定日期為七十八年六月廿八
              日) ,而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已無高壓氣體儲槽與廠外第一、二種
              保護物安全距離之規定。據此有關中國國家標準CNS8069  Z
              1023「液化石油氣灌裝場設施安全標準」及「灌裝液化石油氣之
              非車載型移動式第一種壓力容器竣工檢查處理原則」中,有關對廠外
              之安全距離部分不予引用。
          二、高壓氣體儲槽 (屬第一種壓力容器者) 之設置許可,在「鍋爐及壓力
              容器安全規則」未修訂前仍應依該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核時
              除審查其必要文件外其設置位置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有關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