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14、25 條,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 具體事件決定,非撤鎖求職登記,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之 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
主 旨:有關函請釋復民眾因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致當事人不符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如何處理 該申請案件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中心 96 年 12 月 13 日桃就三字第 0960022713 號函。 二、查依就業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 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法受理求職 登記申請。另查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失業給付 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 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之程序 為:「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文件及國民身分證 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領書 及給付收據。」非自願離職雖為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一,然法巳明定 被保險人所欲申請之目的為「失業認定」,所填寫者為「失業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而辦理求職登記僅為申請失業認定、給付之程序 規定,並非申請標的。故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具體事 件決定,而非撤鎖求職登記,另如求職者巳無求職需要,宜視求職者 之實際狀況與就業情形關閉求職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