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動一字第 0372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9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86 年秋字第 23 期 36-37 頁
臺灣省政府公報 86 年冬字第 6 期 8 頁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3 條(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版)
要  旨:
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國
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
勞動基準法
主    旨:指定金融及其輔助業等行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國
          會助理、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與公務機構清潔隊員等工作者適用
          勞動基準法。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辦理。
          二  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一) 金融及其輔助業。
           (二) 資訊服務業。
           (三) 觀光旅館業。
           (四) 信用合作社業。
           (五) 證券業及期貨業。
           (六) 國際貿易業。
           (七) 汽車零售業。
           (八) 綜合商品零售業。
           (九)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一○) 國會助理。
          三  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
           (一) 社會福利服務業。
           (二) 醫療保健服務業 (醫師除外) 之工作者。
           (三)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四)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