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保 1字第 098002055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相關法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6 條(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版)
  • 就業保險法 第 5、10、11、19-2 條(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版)
要  旨:
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對象為「受僱者」,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
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於受僱期間,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自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惟自營作業者,
因非屬受僱者,尚無前開法規相關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有關職業勞工無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適用乙案。
          查「育嬰留職停薪」之法源依據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該法規
          範對象為「受僱者」,即受僱者才有請領津貼之依據。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
          勞工、外國籍配偶、大陸配偶或港澳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不得加保
          之情形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符合前開加保規定者,於受僱期間,應以其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且渠等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自可依法請領失業給
          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至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受僱者,尚無
          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