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對象為「受僱者」,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 符合就業保險法加保規定,於受僱期間,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 自得依法請領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惟自營作業者, 因非屬受僱者,尚無前開法規相關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有關職業勞工無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適用乙案。 查「育嬰留職停薪」之法源依據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該法規 範對象為「受僱者」,即受僱者才有請領津貼之依據。 依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 勞工、外國籍配偶、大陸配偶或港澳配偶,除同條第 2 項所列不得加保 之情形外,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故職業工會所屬會員,如符合前開加保規定者,於受僱期間,應以其雇主 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且渠等如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自可依法請領失業給 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相關給付。至自營作業者,因非屬受僱者,尚無 本法相關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