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受僱者配偶於 103 年 12 月 13 日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 等施行細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103 年 12 月 13 日後, 受僱者得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主 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5 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請假疑義一案, 請 查照。 說 明:一、查 103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 號令公布 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如附件)。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規定,上開修正條文生效日為 103 年 12 月 13 日。 二、復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 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 3 日請陪產假; 新法修正後陪產假由 3 日增加為 5 日。 三、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 則第 7 條所定 15 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 解婦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效後, 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分娩當日及其前後 合計 15 日)內請求最多 5 日之陪產假。 四、為使貴單位所屬(轄)受僱者及事業單位瞭解相關規定,請協助積極 宣導,俾利政策落實。 正 本:教育部、國防部、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 本:本部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