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性員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分娩,而於產假期間適用該法,應給產 假日數疑義
全文內容:一 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特別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 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訂之最低標準,該法第一條訂有明文。基上, 勞雇約定之勞動條件低於該法者,於適用該法後,應以該法之標準為 基礎,若優於該法者可從其約定。 二 勞工分娩時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分娩後於產假期間開始適用該法, 依該法第五十條規定,仍應給予產假,但可扣除自分娩之日起至適用 該法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