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9007834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要  旨:
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屬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其產假薪資計算以
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如屬每週工作
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
作時數,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
主    旨:有關部分工時勞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109  年 9  月 7  日基府社關貳字第 1090133584 號函副
              本辦理。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
              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合先敘明。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略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
              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給。」。
          四、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產假薪資計算疑義,如係每週工作時數
              固定者,以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
              算;如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之工作時數,推
              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作之時數後,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
              計算。爰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續予妥處。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