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屬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其產假薪資計算以 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如屬每週工作 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 作時數,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
主 旨:有關部分工時勞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算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府 109 年 9 月 7 日基府社關貳字第 1090133584 號函副 本辦理。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工時勞工之產假期 間應依曆計算,不因部份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合先敘明。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規定略以:「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 8 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 6 個月以上者,停止 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給。」。 四、有關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產假薪資計算疑義,如係每週工作時數 固定者,以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計 算;如係每週工作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之工作時數,推 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作之時數後,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時薪 計算。爰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本權責續予妥處。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