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就業保險法笫 13、15、27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被保險人請領失 業給付、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及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儘可能採取與廠商 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等注意事項
主 旨:重申就業保險法推介就業相關規定及辦理推介就業應注意事項,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確實辦理。 說 明:一、聯合報於 95 年 6 月 25 日、26 日刊出「想領失業給付,求職盼 不錄取」相關報導,影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形象及社會大眾對失業 者的觀感。 二、查上開報導所提重點在於被保險人為請領失業給付,極易取得離職證 明書或求職紀錄,甚至透過就業媒合要廠商蓋章方便又快速,對於部 分失業給付請領者未積極推介就業等。請貴中心確實檢視有無報導所 稱事宜,請於文到 1 週內回報本局° 三、請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檢視各就業服務站是否按標準作業流程(如附 件 1),辦理失業認定及推介就業,下列事項並請轉知同仁注意辦理 : (一)失業給付並非被保險人之權利,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領取 本項給付前要盡「求職」義務,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亦應善盡「 推介」之責任。 (二)針對求職紀錄表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文件均應予以查證。 (三)請勸導廠商勿輕易提供求職證明。 (四)完成初次認定前的 14 日仍應辦理推介就業,而非僅是第 1 天辦 理求職登記時才辦理推介。 (五)領取失業給付期間仍須推介,尤其是高學歷或年輕族群之請領者, 請針對渠等人員加強辦理推介。 (六)辦理推介時,請同仁主動運用就業服務資訊系統篩選資料。 (七)請各就業服務中心定期檢視各就業服務站等一線同仁辦理情形。 (八)若有媒體採訪就業服務站時,請由站長出面受訪,並請注意勿洩漏 個人資料(如個案姓名及個案問題……等)。 四、針對離職原因之查核,本局已以 95 年 6 月 20 日職業字第 09500 24142B 號函送修正後之「離職證明書」格式及「辦理失業認定離職 原因訪談紀錄表」、「失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注意事項」、「失 業認定離職原因查核作業流程圖」等相關文件,請確實依據辦理。 五、求職紀錄並不以廠商有無蓋章為要件,故並非紀錄已蓋公司章即不必 再予查核確認;另申請人不得以參與就業博覽會即視為已有求職行為 ,而登載求職紀錄。若就業服務站辦理單一徵才活動,並由徵才廠商 派駐人事人員,於站內另闢專室辦理徵才面試,且面試主考官有權決 定錄取與否者,方可視為求職紀錄。 六、有關求職紀錄內容之查證,本局 91 年 12 月 25 日職業字第 09100 56229 號函已說明:「請儘可能採取與廠商聯繫確認之方式辦理。」 若有廠商刻意配合申請人,致疑似求職紀錄不實情形,且又難以查證 時,請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就保法所賦權責,另行開立介紹卡推介 就業,並依就業保險法笫 13 條、第 15 條及第 27 條辦理。 七、隨函檢附本局 95 年就業保險法研習會之「推介失業給付請領者就業 之作法及技巧」課程講義資料乙份(如附件 2),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