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 5、40 條及行政罰法第 7 條,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有未 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規定之情事
全文內容:一、按本會 97 年 4 月 24 日勞職管字第 0970507874 號函釋「…五、 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家庭看護工『展延聘僱許可』事宜,…,或雖不知 情但未於送件申請前向雇主確認其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 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符,即以不實之『雇主及被看護者 戶口名簿影本』為雇主所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向本會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除涉嫌違反本法第 40 條第 8 款規定外,亦有未善盡受任事務, 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之情事,同時涉嫌違 反本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據上開函釋,如仲介公司雖不知情但於送件申請前,已向雇主確認其 提供之『雇主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所記載內容是否確與現狀相 符,且無其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情形,依行政罰法第 7 條 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 處罰,惟仍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失。另雇主違反本 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受委任之仲介公司是否即違反本 法第 40 條第 15 款規定,亦須視具體個案情形以認定有否故意或過 失而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 定,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