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後補發之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平均工資定義略以「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 資總額」係指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而言 ,故補發之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