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315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臺南市政府公報 第 106 卷 2-4 期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24、39 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版)
要  旨:
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而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時段,除依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工資照給外,可按其原因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請假,
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同法第 24 條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
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主    旨: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
          數履行勞務之請假及工資給付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定有雇
              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工資給付標準。又勞工於休息
              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單位內部管
              理事宜,惟應依前開規定計給出勤工資。
          二、另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第 36 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
          三、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工作之義務,勞工當日
              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時段,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
              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除依本法第 39 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
              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計算,請假
              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
          四、舉例而言,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  元之勞工,其平日工資額
              為 1,20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雇主經徵得該名勞工
              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並已約定該日出勤工作 4  小時,惟勞工於
              工作 2  小時後因身體不適請病假 2  小時,除當日工資(1,200 元
              )照給外,該日出勤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如下:(150*1 又 1/
              3*2+150*1 又 2/3*2)-(150*1 又 2/3*2)*1/2=900-250=650
              元。
          五、又,為避免雇主恣以勞工請假,規避本法休息日出勤工資給付義務,
              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理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
              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之事實,依前開原則本權責核處,以維
              勞工權益。
正    本:司法院、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
          出口區管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
          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3  月 14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7
  0130381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