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於創立時,就其資本額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不得因減資時要求 退還
全文內容: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係規定創立時按資本額提撥職工福利金, 創立後之資本額變更自不影響原已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同時職工福利金一 經提撥即屬全體職工所有,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推動有關福利事宜並 非屬事業單位之資產。準此,因業務項目緊縮要求按減資比例退還乙節, 核與職工福利金條例之立法精神及旨意相違,應不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