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福一字第 00369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 1、2、11 條(民國 37 年 12 月 16 日版)
  •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1 條(民國 88 年 12 月 29 日版)
要  旨: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資本額應如何提撥疑義

附    註:現依據本會 92.03.24 勞福 1  字第 0920016167 號令釋示
主    旨:關於貴轄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資本額應如何提撥
          疑義案,請貴府依說明二,本權責查明核處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豪發八九○八一五-
              一號函辦理。
          二、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及其
              通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工廠、礦業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
              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
              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每月於每
              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
              二十至四十。」及其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職工福利金條例所稱之
              其他企業組織,包括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
              、農、漁、牧等」,本案請查明該公司成立之初是否已符合前開規定
              ,自應依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
              業組織其「創立時」資本總額提撥福利金,而其未依前揭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提撥福利金,則主管機關除應責令其補提應提撥之福利金
              外並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正    本:台北縣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