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資本額應如何提撥疑義 附 註:現依據本會 92.03.24 勞福 1 字第 0920016167 號令釋示
主 旨:關於貴轄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資本額應如何提撥 疑義案,請貴府依說明二,本權責查明核處逕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豪發八九○八一五- 一號函辦理。 二、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規定:「凡公營、私營之工廠、礦場及其 通他企業組織均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辦理職工福利事業。」,第二條第 一項規定:「工廠、礦業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 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 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每月於每 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 二十至四十。」及其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職工福利金條例所稱之 其他企業組織,包括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 、農、漁、牧等」,本案請查明該公司成立之初是否已符合前開規定 ,自應依上開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 業組織其「創立時」資本總額提撥福利金,而其未依前揭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各款提撥福利金,則主管機關除應責令其補提應提撥之福利金 外並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正 本:台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