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福利金應按創立時資本總額提撥
全文內容:貴屬臺肥七廠福利金提撥,可依行政院五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臺五十八內字 第五○五三號令臺灣省政府 (副本抄送本部及貴部在案) 規定按創立時資 本總額提撥,惟所提撥之福利金,應以辦理職工福利設施為限,不得以現 金給付職工。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1 年 8 月 20 日勞福一字第 0910043577 號令,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