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撥職工福利金可列為遞延科目分五年攤列費用出帳
全文內容:查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創立時就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如何列 帳一節,經本部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詳加會商決議:「工廠、礦場或其 他企業組織,創立時按其資本總額提撥職工福利金,依照職工福利金條例 第二條及第十一條規定,應一次提撥足額,其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可列為 遞延科目,分五年攤列費用出帳。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90)台勞 福一字第 0057761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