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資雙方協議,可暫時縮減工作時 間及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 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 ,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 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 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二九八二六號函及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二字第○九六○○七一七一九號函,自即日停 止適用。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0 年 7 月 16 日台九十勞動 二字第 0029826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6 年 7 月 24 日勞動二字第 0960071719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