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有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 給付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列情形,致勞工遲到或未出勤者,雇主如據以扣 發勞工全勤獎金、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 規定
主 旨:有關「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98 年 9 月 1 日北府勞安字第 0980727899 號函。 二、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以下稱本要 點)第 6 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該條各款所定情形之 一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 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 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同要點第 9 點規定:「事業單 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 之法令予以處罰。」 三、基上,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本要點第 6 點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者,勞工因而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雇主如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 勞工以事假處理,並據以扣發勞工全勤獎金,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 勞工,可認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勞工未能出勤時,雇主如 以事假處理,即未符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可認違反該法第 43 條規定 ;雇主如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例如:強迫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可認違反該法第 38 條規定。 正 本:臺北縣政府 副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 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 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 省連江縣政府、福建省政府、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