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0950018870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0 期 11873 頁
臺中市政府公報 95 年夏字第 3 期 8 頁
相關法條:
  •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第 1 條(民國 94 年 01 月 19 日版)
要  旨: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
資之期間,雇主應以最低級距一仟五佰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
全文內容:核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
          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
          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一仟五佰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
          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約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