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10013116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 第 49、77、79 條(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版)
要  旨:
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
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第 5  項有關禁
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
保護之必要,亦為我國憲法第 156  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主    旨: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807  號解釋公布後,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規定之適用
          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查司法院於 110  年 8  月 20 日公布旨揭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
              下稱本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違憲,自該日起失其效力,然同條
              第 3  項未受影響,仍屬有效,爰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
              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
          二、至於本法第 49 條第 5  項有關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於夜間工
              作之規定,基於旨揭解釋並未否認母性保護之必要,且母性保護為國
              際重視之普世價值,亦為我國憲法第 156  條所明定,仍有其效力。
          三、基上,如有違反本法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者,依本法第 77 條規定
              ,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
              金。違反同條第 5  項規定者,依本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
              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本法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
              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請轉知所轄事業單位依法辦理。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
          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司法院、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
          務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