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領工資時,如有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 ,雇主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情形,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以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主 旨: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請查照辦理。 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 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近來,聞有少數社福 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 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上並未為完全之給 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請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 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 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