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失 能)照護補助時,考量該補助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該保險費由雇主 全額負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情形,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 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主 旨: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之照護 補助,雇主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 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次查災保法第 80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一、符合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且 住院治療中。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 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得依前開第 1 款 規定申請(住院)照護補助及第 2 款所定之(失能)照護補助。 三、考量災保法第 80 條所定照護補助,依災保法第 61 條規定係由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支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由雇主全額負擔,符 合本法第 59 條規定所稱「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爰職 業災害勞工依災保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照護補助及(失能) 照護補助時,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本法第 59 條所定醫療補償及失能 補償。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