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 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 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 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