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 取相關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該作為義務之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依法 律座談會見解採取「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
主 旨:所詢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復貴局 112 年 7 月 13 日北市勞就字第 1126077926 號函。 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 時,應採取相關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有關依法負有作為 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致違反作為義務時,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起 算點究應如何認定疑義,依 104 年 9 月 3 日「104 年度高等行 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五)決議」,採取「 自行為義務消滅時起算裁處權時效」見解(法務部 110 年 2 月 1 日法律字第 11003501660 號函參照)。 三、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說明及個案事實本權責核處。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 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