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行為,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 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 為,則均非屬就業服務法規範範疇,無須依就業服務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主 旨:有關外國人自發性地提供公益性服務,類此無對價報酬行為是否屬就業服 務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制之工作範疇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 104 年 9 月 2 日召開「外國人在臺從事之無償工作有 無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 年 6 月 28 日勞職外字第 0940503946 號函及 94 年 9 月 2 日勞職外字第 0940044356 號 函略以,外國人若係「志願性」從事服務工作,亦須符合志願服務法 之規定要件,否則即應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惟上開函釋迭有建議宜 予再行檢視。 三、本部爰於 104 年 9 月 2 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召開「外國 人在臺從事之無償工作有無就業服務法之適用」會議,綜合出席代表 意見,本法意旨係為保障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 會情況下,外國人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 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則該行為尚非屬本法規 範之範疇。 四、綜上,外國人倘從事符合志願服務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要件之 行為,或非屬志願服務法規範範圍,惟係基於公益目的,自發性地奉 獻社會、非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從事無相當對價報酬之輔助性服務行 為,則上開行為均非屬本法規範之範疇,無須依本法向本部申請許可 。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 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 府、高雄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 副 本: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蔡政務委員玉玲辦公室、行政院法規會、衛生福 利部、文化部、法務部、財團法人漣漪人文化基金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法務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 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8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