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釋示
全文內容: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 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 ,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 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所規範。又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 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 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