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10205655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2 卷 10 期 6 頁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44、57 條(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版)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釋示
全文內容:查「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
          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係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
          ,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
          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若二者間具聘僱關係,則為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
          人。」所規範。又上開有無聘僱關係,應依客觀具體事實認定,如該外國
          人有勞務提供,而該自然人或法人對之有指揮監督關係,或有勞務報酬之
          約定者,則難辭無聘僱關係存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