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外籍勞工簽署服務委託契約,且有提供服務之 事實,始得收取費用
全文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就業服務業 務得收取費用,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規 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費用。另查雇 主採直接聘僱引進外籍勞工,如外籍勞工有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後 續服務之需要,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外籍勞工簽署「服務委託契約」。 綜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外籍勞工簽署「服務委託契約」,且有提供 服務之事實,始得收取費用,為相關契約之簽署,須依自由意志合意為之 ,不得有脅迫情事,收費標準亦應依本會訂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 目及金額標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