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125 頁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43、46、48 條(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版)
要  旨: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3、46、48 條,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
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
作
全文內容:一、按本法第 43 條明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
              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亦即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
              採許可制。又上開之「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
              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
              作。
          二、依本法第 43 條、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
              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之工作,雇主與外國人間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具下述條件者,始得向本會申請許可:(一
              )雇主與外國人間具聘僱關係。(二)外國人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規定工作之一。(三)外國人為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