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 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 報方式」相關事宜,並自即日生效 (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03.03 勞安 3 字第 1000145179 號公告自 即日廢止)
主 旨:公告「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 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1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通報期限: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應請職業醫 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 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於健康追蹤檢查後 30 日內 完成通報。 二、通報方式:至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 )主題網站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通報之表件 格式填報通報資料,並以函文載明通報項目及系統案件編號,報本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 三、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00 年 3 月 3 日勞安 3 字第 10001 4517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0 年 3 月 3 日勞安 3 字第 1000145179 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7 年 7 月 2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3 046 號公告,自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