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7008425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版)
要  旨:
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係
屬「睦鄰權宜條款」中「居住地」概念,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禁止以「出生地」予以歧視之規定
主    旨:有關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
          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11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64480  號函。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條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
              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出生地」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醞成地,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
              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至求才者(如地
              方政府等)或雇主為增進產業與地方共榮發展所定之「睦鄰權宜條款
              」乃屬「居住地」概念,育「出生地」有所差異。故於招標文件內載
              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尚未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基隆市政府、本局就業服務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