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7051214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5、65 條(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版)
要  旨:
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時,不得將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
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各機關勞務採購契約內容若有不符前述
規定者應修改之
主    旨:有關 貴公司所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國營事業 97 年度保全(警務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乙案,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 97 年 1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00738B  號函諒達。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已於 96 年 5  月 23 日總統令公布
              施行,修正後條文如下:「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
              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
              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前項法律規定,不得將就業歧
              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 65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又「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而在招聘過程
              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
              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
              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五、經查有關所定 97 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內容
              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 5  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
              年齡,此與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尚有未符之處,應予研
              議修正(另其他類型勞務採購契約內容亦請比照辦理),以避免致得
              標廠商違法受罰。
正    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