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時,不得將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之 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各機關勞務採購契約內容若有不符前述 規定者應修改之
主 旨:有關 貴公司所定「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國營事業 97 年度保全(警務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乙案,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 97 年 1 月 30 日勞職業字第 0970000738B 號函諒達。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已於 96 年 5 月 23 日總統令公布 施行,修正後條文如下:「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 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 、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 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前項法律規定,不得將就業歧 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 65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又「就業年齡歧視」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因為「年齡」而在招聘過程 或僱用上受到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就業年齡歧視可能出現在招 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 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給予差別待遇。 五、經查有關所定 97 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內容 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 5 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 年齡,此與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尚有未符之處,應予研 議修正(另其他類型勞務採購契約內容亦請比照辦理),以避免致得 標廠商違法受罰。 正 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政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