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097050686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286-287 頁
相關法條: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3 條(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版)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第 6 條(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版)
要  旨: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
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外籍勞工每月領取全額薪資後,若基於自由意願
有委託雇主代為繳款及存款之需求,由外籍勞工於自由意志下自行委託雇
主
全文內容:一、按為保障第 2  類外國人之權益,本會於 97 年 1  月 3  日以勞職
              外字第 0960509382 號令修正發布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3 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依我國法令
              規定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等項目
              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又本會另於
              97  年 3  月 4  日以勞職管字第 0970504555 號令發布補充規定,
              針對本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
              ,除指本辦法第 43 條第 1  項所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
              、所得稅、膳宿費外,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
              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
              及金額。
          二、準此,雇主除上述揭示之扣款項目外,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薪資,以
              免觸法。外國人若有委託他人代為繳款、匯款之需求,仍應由雇主將
              薪資先全額給付予外國人後,再由外國人自行處分其財產,始為合法
              。
          三、另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6  條規定「營利就業
              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
              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故
              外國人來臺工作後,如基於其自由意願有委託仲介公司服務之需要,
              得與仲介公司簽訂服務契約,而仲介公司須有提供服務之事實,始得
              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四、承上,外籍勞工每月領取全額薪資後,若基於自由意願有委託雇主代
              為繳款及存款之需求,應由外籍勞工於自由意志下自行委託雇主,而
              非由仲介公司要求外籍勞工簽署委託繳費及存款同意書,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