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查詢內容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管字第 100000903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 就業服務法 第 59 條(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版)
  • 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版)
要  旨:
核釋有關合法工作之外籍勞工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得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並得依法申請轉換雇主或申請工作許可;惟若最初經鑑別為人
口販運被害人時所申訴之情事,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者,外國人得自
行或由主管機關代為檢具相關事證,申請廢止人口販運工作許可,並核准
其轉換雇主,主管機關將依相關規定核處之
主    旨:有關  貴署所建議對於持合法工作簽證入境(查獲時非行蹤不明外勞)且
          經司法警察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外籍勞工,選擇申請人口販運被
          害人工作許可留臺工作者,若嗣後經檢查機關重新鑑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
          人時,應予回復其原有身分權利,轉換雇主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100  年 3  月 28 日移署移非晃字第 1000049462 號函。 
          二、按現行合法在臺工作之外籍勞工若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即得單
              方終止聘僱關係,並擇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申請轉換雇
              主或依人口販運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工作許
              可:
          (一)選擇申請轉換雇主者,嗣後若轉換期間屆滿仍未完成轉換雇主程序
                ,依本法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規定不得再轉
                換雇主者,因其已失合法在臺工作之身分,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工
                作許可,惟嗣後外國人若有本辦法第 7  條規定應廢止工作許可之
                情事(例如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停(居)留許可之效期已屆滿、經
                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等),或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
                查或審理必要應返國者,不得再申請轉換雇主。
          (二)選擇申請工作許可者,嗣後若經司法機關認無繼續協助偵查或審理
                必要應返國、經檢察機關重新鑑別為非人口販運被害人或人口販運
                案件經檢察機關予以不起訴處分,原應協助安排將其送返原籍國(
                地);惟若外國人最初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時所申訴之情事,
                經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實,亦即雇主確有可歸責事由者,外國
                人得自行或由地方主管機關或安置單位代為檢具相關事證,向本會
                申請廢止人口販運工作許可,並核准其轉換雇主,本會將依本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4  款、本辦法第 7  條規定核處。
正    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副    本: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中國回教協會、財團法人
          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
          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瑞
          慶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臺中分部)、駐臺
          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桃園分部)、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
          金會春暉啟能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
          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聖家天主堂、聖保祿天主堂、財團法人
          天主教會社會慈善福利基金會(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天
          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勞工關懷中心、財
          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外籍
          牧靈中心越南外勞辦公室、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社團法人亞太國
          際勞動人權促進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權
          益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國際勞工關懷協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
          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
          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
          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
          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會職業訓練
          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
          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外國人聘
          僱許可組、外國人聘僱管理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