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 14 條規定之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係指廠場或事業 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 級之人員等
全文內容:核釋工會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 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 級之人員,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