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
鐘之休息。該項休息時間不包括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惟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九條所訂有關高溫度、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
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標準中所規定之休息
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
二、原適用工廠法而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本部 6
5.03.01 台內勞字第六六八六七四號函辦理。
附 件: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 65 年 3 月 1 日
台內勞字第 668674 號
全文內容:工廠法第八條明定成年工人實際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間休息不包
括在內,前經本部三九、十二、二一、台內勞字第五三九一號代電釋示在
案;唯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一條所訂有關高溫度、異常氣壓作業、高架
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標準中
所規定之休息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