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公共行政部門場所單位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九十年六月一日台九十處仁一字第○四八四六號書
函辦理。
二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適用該法之事業,其認
定係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規定之「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為
其分類基礎。所稱「場所單位」,係指經濟活動之構成主體,以備有
獨自之經營簿冊或可單獨辦理事業登記者,以為判斷。經前勞工行政
主管機關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75) 台內勞字第四五○六
九三號函釋在案。至於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列有單
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
類。前亦經本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三八
九二號書函釋在案 (影本隨文檢附) 。
三 茲因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核定實施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七
次修訂版已修正場所單位之認定原則,所謂「場所單位」係指備有獨
立會計帳冊者,公共行政部門亦同,行政院主計處前開書函亦解釋在
案,故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認定原則,爰配合修正。
四 行政院主計處前開書函影本併附供參。
附 件:有關公共行政部門之行業歸類原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八十七勞動一字第○二三八九二號
依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係以事業單位備有獨立會計帳冊之場所單位
主要經濟活動為分類基礎。公共行政部門之場所單位係指總預算中列有單
位預算者;若未編列單位預算,則以其組織所隸屬機關之經濟活動歸類。
附 件:行政院主計處 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台九十處仁一字第○四八四六號
主 旨:貴會函詢公共行政部門場所單位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台九十勞動一字第○○二三八四六號函
。
二 本處行業標準分類主要供統計分類之用,以場所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
作為分類基礎。按本處行業標準分類 (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核定
實施之第七次修訂版) ,所謂「場所單位」係指備有獨立會計帳冊者
,公共行政部門亦同。惟政府機關若基於行政管理目的而從事類似民
間經濟活動者,應歸屬九八一一細類「政府機關」。
三 前項分類原則若應用於統計以外之特定目的,仍應由主管機關依權責
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