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核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與分散各地所屬分支機構工作規則之處理原則
全文內容:一 查本會七十七年十一月廿九日台 (77) 勞動一字第二七○一九號函: 「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五六七號函釋, 工作規則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但事業場所分散於各地者,於訂立 適用於事業單位全部勞工之工作規則時,該工作規則應向事業主體所 在地之主管機關報備。因之事業單位所訂之工作規則如指明適用於分 散各地場所之全部勞工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於審核時,應 即協調各該事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並於核備時,同時副知各該事 業場所之當地主管機關。若事業單位於報核時,未說明該工作規則適 用於各地之事業場所時,該經核備之工作規則僅只適用於報備地之事 業場所」。惟迭有審核工作規則時事業主體與分支機構之各該主管機 關意見不一情事,事業主體之主管機關難以處理,而影響工作規則審 核工作時效。 二 為避免影響工作規則審核之時效,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協調各 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時,若各地主管機關意見不一致,無法協調 獲致共識時,事業主體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得先予核定已獲致共識並適 用全體勞工之部分內容,其他未獲致共識之部分內容,則由事業主體 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繼續協調各分支機構之當地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函 請本會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