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意思表 示或防止措施者,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全文內容:一、貴公司八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光管字第八一○一○號函。 二、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 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 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三、關於事業單位如採週休二日制,將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平均分配 於其他五日是否合法乙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已有明文規定 ,檢附有關規定,請參考。 四、如尚有其他勞工法令疑義,請就近徑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縣 、市政府勞工科、局)。 正 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