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終止契約時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勞工是否需預告疑義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 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 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本會前已釋示在案(如附件);是以,案內雇主雖 係按退休金標準發給,惟該契約之終止係雇主按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主動為 之,仍應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勞工。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八十一年二月廿八日 台(81)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 全文內容:內政部 74.5.28(74)台內勞字第二九八九八九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 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 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 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 主動為之者,則毋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 。